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,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行为,保证教学以及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,根据郑州航院关于考勤和纪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考勤的计算单位。课堂考勤和教学实践环节的考勤以学时为单位计算;各种集体活动、教育活动和文体活动以次为单位计算。
第二章 考勤的范围和办法
第三条 考勤的范围。考勤的范围包括上课、实验、上机实习、参观劳动、军训、各种集体活动、政治思想教育等。
第四条 考勤工作的办法
1.课堂教学和实验课考勤工作由教学秘书组织实施,各班学习委员每节课都要进行考勤。并每周向教学秘书上报本班考勤表。教学秘书对考勤情况进行统计。
2.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的考勤由带队教师组织实施,以班为单位时由本班学习委员考勤;班级分散时由带队教师指定学生考勤。
3.集体活动(包括思想教育、会议、文体活动等)的考勤,由辅导员组织实施,系学生会纪检部负责抽查。
4.早操考勤由学生会体育部组织实施,组织各班体育委员进行交叉考勤。系学生会纪检部负责抽查。
第三章 请假和销假
第五条 请假
1.学生要按时上课,按要求参加各种实践教学和集体活动。自觉遵守纪律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旷课。如因事、因病不能参加时需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参加者为旷课、旷操或者旷会。
2.平时或者节假日需要离开学校者,按照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待批准后方可离开学校,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未批准而离开学校者,视为私自离校。
3.因病不能参加教学和各种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需要住院治疗者须持医院的诊断书。
4.因事请假时须写明请假事由,办理请假手续,待批准后方可离校。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未批准而离开学校者,视为私自离校。
第六条 销假。假期结束后,必须持批假条按时向批假者销假。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或者按旷课处理。
第七条 办理请假手续的程序。
1.个人写书面请假条
2.报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。
3.影响上课的报班学习委员备案。影响上课的由主任或辅导员备案。
第八条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;三天以上,七天以内报系领导审批。
4.假期时间的延续:(三天以内报班主任或辅导员)
5.所请假的时间不够,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;如在外地,可以用电话直接续假。事后应向批假者说明情况,否则按超假处理。
第四章 处理
第九条 对旷课的处理。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8学时,给予谈话警示和通报批评。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,根据《QY千亿国际学生违纪规定》做如下处理:10—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;20—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30—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,40—4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旷课50学时以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未请假而不参加各种活动者。按照综合量化考核的标准扣分。
第十一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者,取消各种奖学金、先进评选、贷款和困难补助资格。
第十二条 教师或者考勤人员在考勤时,其他人员应积极配合,不得代答代报,如发现代答代报者,给予通报批评处理,并按照综合量化考核的标准扣分,
第十三条 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不徇私请。如果发现弄虚作假,按照综合量化考核的标准扣分,并取消干部资格和奖学金、先进评选资格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9—2010学年开始施行,原《建筑工程管理系学生考勤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土木建筑工程学院
2009年9月